满文明委〔2021〕16号
全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根据当前常态化创建工作需要,对市文明委、文明办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现将《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9日
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加有效地发挥领导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职能作用,为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市文明委是指导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
第二条 市文明委设主任1人,由市委书记担任;副主任13人,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协分管副主席等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市文明委下设办公室(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处理市文明委日常事务工作。市文明办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担任。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和市文明委各项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文明委副主任和委员所在单位设联络员,负责同市文明办联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文明委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二)研究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方案、目标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措施;
?。ㄈ┥钊氲鞑檠芯?,向市委提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议;
?。ㄋ模┩吵镄魅芯裎拿鹘ㄉ韫ぷ?,指导、推动、督促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文明委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市文明委在主任主持下研究、审议、决策、部署、协调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市文明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请其他市领导、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可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重点研究专项性工作。
第九条 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文明办根据主任(或副主任)指示以及委员建议,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市文明委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市文明委全体会议研究审议事项应提前征求市文明委全体委员和相关方面意见。经沟通未达成一致的重要意见,应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说明。专题会议可以征求相关委员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正文,由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报市文明委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批印后,由市文明办负责印制和发送,一般在会议召开前分送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事项,由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视需要决定报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市文明委全体会议纪要,由市文明办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市文明委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签发?;嵋榧鸵》⑹形拿魑魅?、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市委常委会。
第十四条 市文明委成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市文明委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市文明委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调研和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 市文明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调研和督促检查。调研形式包括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督促检查根据市文明委主任指示或市文明委决定开展。
第五章 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ㄒ唬┌凑帐形拿魑ぷ靼才牛酱偌觳榭咕裎拿鹘ㄉ杌疃榭?,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有关问题;
?。ǘ┱攵跃裎拿鹘ㄉ杳媪俚男虑榭觥⑿挛侍?,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ㄈ┣惺导忧咳褐谛跃裎拿鞔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传统文化振兴、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志愿服务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ㄋ模┲鞫忧坑敫鞑棵牛ǖノ唬┝?,共同研究和探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新途径、新形式,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
?。ㄎ澹┗橹帽静棵牛ǖノ唬┑木裎拿鹘ㄉ韫ぷ?,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经??垢髦秩褐谛跃裎拿鞔唇ɑ疃?;
?。┗渭邮形拿魑倏母髦只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由市文明办负责检查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市文明委的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文明委报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和情况。
第二十条 本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机构性质
第一条 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是满洲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常设办事机构,直接受市文明委领导。
第二条 市文明办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担任。市文明办负责处理市文明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市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订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和经验,评选先进。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传统文化振兴、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志愿服务等工作,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承担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向市文明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总年度工作要点,经市文明委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批准,提交市文明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市文明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接受各部门(单位)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及有关情况报告,研究评估后向市文明委提出建议。
第六条 承担市文明委会议及相关工作,经市文明委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七条 分析研判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为市文明委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协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要举措落实情况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总结宣传典型经验。
第九条 及时处置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突发事件。
第十条 负责起草对上级文明办的工作情况报告、全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承担市委和市文明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市文明委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专题协调会议、专题联络员会议、专题研究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事项,报市文明委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市文明办会议纪要由市文明办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并报送市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